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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住建厅: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日志使用工作

来源:一砖一瓦人才网 时间:2022-11-29 作者:一砖一瓦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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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日志使用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2﹞51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严格主体责任末端落实,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形成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日志(试行)》,现就进一步规范安全日志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全面推广

统一建筑施工《安全日志》格式和填写要求是我省深入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重要抓手,是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强化主体责任末端落实的重要举措。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安全日志》制式化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稳步推进,把《安全日志》各项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一个项目。

二、加强日常管理

要强化对《安全日志》填写使用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对《安全日志》填写说明的政策解读,督促指导施工、监理单位做好每日安全检查和工作总结、记录,做到查有所记、实查实记、严查实改,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明确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标准,实行闭环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强化危大工程管理,实时记录危大工程方案编制、审核、审查、论证、交底、验收、检查等全周期实施情况并及时录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安全日志》推广、督导情况作为层级督查检查重点,把企业、项目《安全日志》填写落实情况作为督导检查必查事项。在《安全日志》执行中,要加强与企业和项目对接,及时收集工作建议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持续优化调整《安全日志》格式和内容。

附件:

1.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日志(试行)

2.《安全日志》填写说明及要求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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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全日志》填写说明及要求

一、基本情况说明

1.日志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负责当日及时亲笔填写,施工单位在同一个项目配备了多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其履职情况分别记录各自的施工安全日志,签名后分别上报项目安全负责人汇总装订为项目安全日志。日志需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总代)审核签字。

2.当日发生的事情应在当日的施工安全日志中记载,不得后补。记录时间要连续,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止,逐日记载,不得中断。工程施工有间断的,应在日志中加以说明,可在停工前最后一天或复工后第一天的日志中描述清楚。

二、表格填写说明

(一)当日施工内容

填写项目当日施工的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层段位置、工作班组、工作人数及进度情况等信息。

(二)当日检查记录

1.岗前教育

(1)班前教育情况

填写受教育人员所在班组名称、各班组受教育人数、教育人姓名、开展安全教育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2)告知施工作业人员危险事项

各班组根据岗位特点,填写提前告知施工作业人员危险事项和安全隐患点。每日上岗前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提醒,让作业人员知晓当天作业有什么安全风险、做好什么安全防护。

(3)检查安全防护用品

上岗前,检查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工作鞋、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检查当天所用的劳动用品、电动工具、临时用电接电线路等情况。

(4)检查施工作业人员身体状况

检查当日拟作业人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并对身体状况不好或受酒精、药物的作业人员要有相应管理措施。如年纪过大,或有高血压等心脑血管病史,或身体状况明显不良的作业人员等,不能从事高空、高温、高湿、隧道、有限密闭空间等作业,或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工作。

2.危大工程

(1)当日实施的危大工程

对项目当日实施的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逐项填写名称以及涉及部位、主要特征等内容。其中工程名称应当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的范围填写;“涉及部位”应当填写危大工程施工的部位信息,如XX单体XX层或XX标高~XX标高、XX轴~XX轴等;“主要特征”应当填写危大工程的特征信息,如模板高度、跨度、荷载(设计值)和基坑深度等。

(2)各危大工程作业前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①专项施工方案交底情况

对项目当日实施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的情况。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未按规定在危大工程作业前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的,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规人员信息和整改结果。当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②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对项目当日实施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并注明安全技术交底是否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危大工程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规人员信息和整改结果。当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3)对照相关标准规范、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执行情况

对项目当日实施作业的危大工程,应当对照相关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填写检查专项施工方案执行的有关情况。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危大工程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填写是否已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及时组织限期整改等情况。当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4)各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对项目当日实施作业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注明是否已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如实记录紧急情况处置责任人、处置措施、处置结果等。当日处置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处置工作未完成”。

(5)各危大工程第三方监测情况

对项目当日实施作业的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如第三方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填写第三方监测单位向施工单位报告的具体时间、异常情形和异常情况的处置责任人、处置措施、处置结果等。第三方监测单位发现异常情况但未按要求向施工单位报告的,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当日处置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处置工作未完成”。

(6)各危大工程验收情况

对项目当日实施作业的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逐项填写验收情况。验收合格的,应当注明是否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是否在确认后方进入下一道工序,以及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对项目当日实施作业的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的,如有关人员未签字确认、未验收或未签字确认违规进入下一道工序、未按规定设置验收标识牌等,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规人员信息和整改结果。当日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3.现场高风险作业

(1)当日现场实施的高风险作业

应当逐项填写当日施工现场实施的高风险作业,包括高处作业、施工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拆除作业、大体积混凝土浇筑作业、上下交叉作业、动火作业等。

4.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对项目当日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逐项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情形、隐患所处部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信息。其中隐患情形应当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的规定;整改责任人应当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整改措施应当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整改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当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对已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且在前期施工安全日志中有记录,相关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逐项每日跟踪记录整改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工作完成之日,确保闭环。

5.一般隐患排查治理

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危大工程、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交叉作业等各类事故隐患,应当逐项填写隐患情形、所处部位,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结果等。当日隐患整改工作未完成的,应当注明“整改工作未完成”。

对施工安全日志中已有记录,但仍整改未完成的隐患,应当逐项每日跟踪记录整改进展情况,直至整改工作完成之日,确保闭环。

6.事故(险情)处置

应当填写以下信息:

(1)事故(险情)基本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具体到分钟)、施工部位、发生时的施工情况和作业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等。

(2)事故(险情)报告情况,包括施工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的时间(具体到分钟);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时间(具体到分钟)。

(3)应急处置情况,包括施工单位是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急处置责任人;处置措施和处置结果,如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人员撤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情况。

7.从业人员履职

(3)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情况

对当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的从业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危及施工作业安全的行为,应当记录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违法人员信息和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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