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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不足以支付工资的,由总包单位垫付,总包无法垫付的,由建设单位垫付!

来源:一砖一瓦人才网 时间:2024-04-26 作者:一砖一瓦人才网 浏览量:

国务院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2022年3月3日,广东省韶关市住建局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条款,进一步强化用工实名制管理。明确:

人工费不足以支付工程进度当月或工程进度截止前所需工资表工资费用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垫付施工总承包单位无法垫付的由建设单位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垫付

2022年6月15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

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重点内容如下:

1、凡未实行实名制信息登记的建筑农民工(包括临时建筑劳务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柔性用工管理,分岗位确定用工年龄,避免建筑行业农民工“超龄”一刀切;对“超龄”工人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安全教育。

编者注:天津、上海、深圳、江苏泰州、江西南昌、湖北黄冈、湖北荆州、珠海横琴新区等多地发文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要求禁止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部分地区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详情查看:施工单位不得与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进场施工!

根据《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近5年来,我国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从19.2%持续增加至26.4%。没有法律制度兜底,越来越多超龄农民工会面临维权困境。

加强工人用工年龄管理,本意是为了安全施工、规范管理。现实中农民工老龄化速度持续加快,如何依法灵活合理用工,是摆在建企面前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安徽的这份文件给出了更加柔和的处理方式。

3、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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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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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1、政府项目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

  •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

  • 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

  •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3、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 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 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 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 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 转包导致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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