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2﹞44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阶段性缓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政策实施规定
(一)缓缴政策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缓缴范围。政策有效期内,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应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
(三)缓缴期限。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四)缓缴方式及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应以适当方式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合同,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做好政策宣传与指导服务,确保缓缴政策落地实施,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占用压力。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缓缴政策执行情况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缓缴政策,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执行缓缴政策的或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建立辖区内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台账(缓缴项目名称、缓缴涉及企业、缓缴金额等),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各地要于2022年10月10日前上报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并于12月28日前将本地政策落实情况及项目台账等书面材料(盖章)报我厅,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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