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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及事后工程价款处理方式

来源:一砖一瓦 时间:2024-04-25 作者:一砖一瓦 浏览量: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如果把实体工程比喻为参天大树的话,那么建设施工合同就是它的根,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如果要一个工程可以顺利进行,建设过程中有规可循,有法可依,一份有效力的施工合同无疑是最好的保障,但有时,天不遂人愿,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失去效力。那么,合同在什么情形下无效,事后又该如何处理价款纠纷?下面请听我娓娓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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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概念


首先我先介绍一下什么是建设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筑工程,另一方按照合同约定检查工程质量,合格后,支付相应酬金的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前提下订立的合同。


正常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形式,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发包人将一个工程交给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将其中非主体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分包人甲乙丙丁等,然后分包人再组织具体的施工。他们的合同相对关系是: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具体施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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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791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如违反以上规定的建筑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呢?


我认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违反者将导致合同无效:


1. 肢解发包、肢解分包。前者为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后者是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2. 转包。这种情形主要分为两种:全部转包和肢解转包,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定义,不履行合同约定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以上两种形式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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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次分包。即为再分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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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体结构转包,即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转让给其他承包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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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包施工建设工程所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

建筑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和资质证书挂靠与建设单位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

6.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无效。(如公共建筑、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建筑、有国有出资的工程等)


7.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以中标合同为准;如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该合同因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亦可视为合同无效。


8. 发包人因违反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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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与事后工程价款处理方式


民法典第806条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①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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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无效,双方解约
根据《民法典》第806条,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1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即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2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即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处理
2.1合同无效,导致解约后,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相应工程价款,但需要注意的是,工程价款折价补偿的唯一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2.2双方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民法典建工合同解释一》第24条);验收不合格的,可以修复,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但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补偿。

2.3根据《民法典建工合同解释一》第13条: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即为发包人按照过错责任比例,对承包人无法获得工程价款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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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建筑施工合同有的时候和婚姻很像,如果双方能和和睦睦,携手共进,那便是最好的情形。但如果一开始就有一方想作奸犯科或双方皆各怀鬼胎,彼此掣肘。那么也希望大家停止互相伤害,尽快结束这段“孽缘”,“体面”的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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