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响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这个文件,2022年很多地区都陆续发布了《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的相关文件,落地医保门诊共济制度。
这个制度的变化包括3个部分:
①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比如降低医保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提高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等等。
②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比如单位缴费部分,减少计入个人账户比例,直至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③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比如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门诊、药店、购买部分保险、家庭共济等等方面。
之前给大家转发过北京的,但是还是有不少用户想看看全国文件,因此今天又给大家整理了几个重点城市。
本文主要给大家讲一讲大家最关心的医保个人账户的计入办法和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以及落地时间等方面的内容。
很多人看到医保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第一反应是:医保个人账户是不是要取消了,余额会不会清零了?
实际情况是,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医保账户,但你自己交的医保费,还是在你的账户里。只能说医保个人账户缩水了,但不存在个人账户完全取消和清零的情况。
除非你是这一类:职工医保单建统筹的人群,这部分人不再建立医保个人账户。
单位缴费部分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这些地区已开始执行
天津市
政策原文:
http://www.tj.gov.cn/zwgk/szfwj/tjsrmzfbgt/202112/t20211231_5768465.html
>>>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改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10%、个人缴费2%)参保的在职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
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标准为不满70周岁40元/月、70周岁以上50元/月、建国前老工人60元/月。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自2022年7月1日起,还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其在本市参保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参加本市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在外地参保的配偶、父母、子女依据参保人员本人申请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海南省
https://www.hainan.gov.cn/hainan/szfbgtwj/202111/b3fada9ec843455a8721b073c5e3343f.shtml
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应当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缴纳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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