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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了,投标保证金!

来源:一砖一瓦人才网 时间:2022-04-21 作者:一砖一瓦人才网 浏览量:
长期以来,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保证金制度备受诟病,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企业因投标,导致大量资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长,负担过重,不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近两年不少地方出台政策,取消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那么,目前在全国各地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政策都是怎样的?哪些地方取消了保证金?哪些地方针对减轻企业负担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

31省市的投标保证金政策


河北
2021年8月3日,我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免除投标(响应)保证金
从河北省财政厅了解到,河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现金形式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任何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非现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保函(含电子保函)等。
河北雄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湖北
近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关于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的实施方案》。
省交易(采购)中心自2021年12月1日起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省交易(采购)中心将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进行修订,2021年12月1日上线运行后,使用修订后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省交易(采购)中心不再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
再明确:
  • 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1%,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021年3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通知,要求停止收取政采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 政采招标免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江西
2021年10月,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1、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没有列入目录清单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已收取的保证金一律清退
2、投标保证金
缴纳标准:
  • 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不得超过工程招标控制价(或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退还时间:
  • 非中标候选人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投标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 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其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
  • 招标人终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4、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5、加快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6、实行保证金差异化缴纳。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缴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额度)。
2021年8月,江西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对全省政府采购领域保证金管理予以规范,治理保证金收取管理“乱象”,强调保证金收取不能搞“一刀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方式缴纳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的保证金。
重庆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4日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推行投标保证金保函和低价风险担保保函的指导意见》,提出: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福建
2021年11月16日,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关于保证金的收取,不搞一刀切
关于保证金的收取类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各地区应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外的保证金,也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违规设立或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交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外的保证金。
云南
2020年6月,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优化保证金系统功能确保及时退还投标(交易)保证金的通知提出:
(一)对工程建设项目:1、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在公告发布5日内未提起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系统将自动清退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2、在合同归档受理通过后5日内未提请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系统将自动清退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二)对政府采购类项目:1、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结束5个工作日内未提请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系统将自动清退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2、在合同归档受理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请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系统将自动清退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昆明:鼓励取消或降低工程类项目投标保证金
2021年10月,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鼓励取消收取工程建设类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鼓励各招标人少收、不收投标保证金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工程建设类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内蒙古
2021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实施方案》的通知,推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在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指出在政府采购领域应用信用担保手段,实现用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包头:自2019年3月1日起,包头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中心组织的资质入围类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该项举措为企业年均减负300万元左右,简化企业投标前准备流程,省去企业投标后往返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降低政府采购参与门槛,鼓励各类供应商全面参与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良好营商环境。
山东
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2021年9月17日,山东省财政厅还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情况、潜在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自行确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如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并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海南
2021年6月19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措施》。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出台相应文件支持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如合同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招投标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等,鼓励保险公司研发、探索相关产品,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缴纳保证金或采取保险、保函等形式代替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陕西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印发《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在保证金收退方面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收费,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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